(2017)川0107执2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小明、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小明,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刘小明。被执行人肖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小明、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2901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小明、肖燕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XX号附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明、肖燕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XX号附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