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50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中共党员,住临沂市河东区。1996年8月至2008年5月任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站长、党政办秘书;2008年5月至2011年12月任临沂市汤泉省级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2012年1月16日起任临沂市汤泉省级旅游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2015年5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取保候审。辩护人冯金凤,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冯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计生办计生网长、计生服务站站长、汤头街道工作区书记、汤泉旅游度假区一号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和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计划生育、相关工程承揽、监督和工程款结算签字经办等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至2015年春节,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3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1、2005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王五湖村计生专职主任宋某所送现金3000元,为宋某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提供帮助。2、200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北村村主任张某甲所送现金4000元,为张某甲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提供帮助。3、200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泉上村支部书记朱崇东所送购物卡1000元,为朱崇东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提供帮助。4、2011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三官庙村杨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杨某在工程承揽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5、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中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秦某和张某乙所送购物卡6000元,为秦某和张某乙在工程建设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6、2013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高某所送购物卡1000元,为高某在设计款经办签字结算方面提供帮助。7、2013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天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丙所送购物卡3000元,为张某丙在工程建设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8、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石碑村郁某所送现金1000元,为郁某在工程承揽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9、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河东区涌泉自来水公司王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王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0、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树林所送购物卡5000元,为李树林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1、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所送现金3000元,为薛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2、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天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万某所送购物卡1000元,为万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3、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新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孟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孟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其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1、12起,我让他们拿回去他们没有拿。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证据不足,第11、12起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准备退还但还没来得及就案发了。被告人供述在先,行贿人作证在后,属于自首。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计生办计生网长、计生服务站站长、汤头街道工作区书记、汤泉旅游度假区一号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和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计划生育、相关工程承揽、监督和工程款结算、签字、经办等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至2015年春节,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3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缴赃款34000元。分述如下:1、2005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王五湖村计生专职主任宋某所送现金3000元,为宋某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提供帮助。2、200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北村村主任张某甲所送现金4000元,为张某甲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提供帮助。3、2011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三官庙村杨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杨某在工程承揽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4、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中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秦某和张某乙所送购物卡6000元,为秦某和张某乙在工程建设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5、2013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高某所送购物卡1000元,为高某在设计款经办签字结算方面提供帮助。6、2013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天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丙所送购物卡3000元,为张某丙在工程建设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7、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石碑村郁某所送现金1000元,为郁某在工程承揽和拨款方面提供帮助。8、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市河东区涌泉自来水公司王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王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9、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树林所送购物卡5000元,为李树林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0、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某所送现金3000元,为薛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1、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天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万某所送购物卡1000元,为万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12、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沂新创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孟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孟某在工程拨款方面提供帮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宋某、张某甲、杨某、秦某、张某乙、高某、张某丙、郁某、王某、李树林、薛某、万某、孟某的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的通知、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上缴国库,因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应由扣押机关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前,行贿人作证在后,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先发现了被告人受贿犯罪的线索而立案侦查,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证据不足,将赃款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认罪,上缴了全部赃款,其犯罪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33000元予以追缴,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殿印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人民陪审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