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张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东,张欢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154号原告刘永东,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张欢欢,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东诉被告张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代 玉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