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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丽伟与胡顺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伟,胡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田丽伟,男性,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胡顺堂,男性,汉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丽伟与被执行人胡顺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顺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胡顺堂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田丽伟一案中,案号为(2017)渝0116执997号,当时已经折抵了8464.5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胡顺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胡顺堂尚欠申请执行人田丽伟13833.45元(尚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4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晓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