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楚雄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柯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楚雄化工有限公司,柯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楚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火车站化工园1幢。法定代表人:袁子牛,总经理。被执行人:柯建新,自由职业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柯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建新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5675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