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62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尚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剩余98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