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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62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尚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剩余98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