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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震桢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震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1号罪犯郑震桢,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震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震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震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震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减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震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4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