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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9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满守军,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鹏冲,户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