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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顶刚与北京中路港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顶刚,北京中路港物资有限公司,京赢天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945号原告:朱顶刚,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中路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256座。法定代表人:齐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锋,北京市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洋,北京市邦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京赢天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25层2501A。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董事长。原告朱顶刚与被告北京中路港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京赢天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朱顶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顶刚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新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