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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娟、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1028民初200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娟,李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006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38325645G。法定代表人:饶万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伟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刘娟,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李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娟、李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