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特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盖士旭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盖士旭,盖花玲,李雪娜,盖宇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235号申请人:盖士旭,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申请人:盖花玲,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申请人:李雪娜,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委托代理人:刘常远,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盖宇函,201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法定代理人:李雪娜,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盖士旭、盖秀花、李雪娜、盖宇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6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盖卫岗遗留的位于威海环翠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室的房产一套(威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为号威临港国用*号)由相对人李雪娜继承;申请人盖士旭、盖花玲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李雪娜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盖卫岗死亡赔偿金28393180元盖花玲分得160962元、李雪娜分得122969.80元。李雪娜给付盖宇函房屋继承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盖士旭、盖秀花、李雪娜、盖宇函关于2017年5月26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