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李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监13号申请执行人: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3HX68。法定代表人:徐可。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835402-4。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执行人: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二区)3-1、3-2、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770-6。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被执行人:姜尔毅,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李澄,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申请执行人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李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英嘉科技有限公司、姜尔毅、李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1102执1635号。在执行过程中,因处置抵押物存在困难,需协调相关单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提级执行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执16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莲都区人民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