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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淑华诉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38号原告:王淑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春艳,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淑华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淑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撤回对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已减半收取)元由王淑华承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