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朝阳区盛宝粥店、冯立华、刘承毅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盛宝粥店,冯立华,刘承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99号。法定代表人王正武,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盛宝粥店,所在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冯立华,经理。被执行人冯立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承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盛宝粥店、冯立华、刘承毅公证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的(2017)吉长国民证字第1191号执行证书公证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万元整。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盛宝粥店、冯立华、刘承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立华的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的(2017)吉长国民证字第119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