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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刘满囤、李秋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刘满囤,李秋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号。负责人:李鸿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满囤,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温县。被告:李秋萍,女,现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刘满囤、李秋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