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与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308号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该公司经营者:李银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日升,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众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珠海路1号中天房产。法定代表人:张仁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冯兆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