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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运合与丁新庄、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运合,丁新庄,赵鹏飞,张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2099号原告:董运合,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丁新庄,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鹏飞,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晓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董运合与被告丁新庄、赵鹏飞、张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董运合、被告丁新庄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赵鹏飞、张晓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运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新庄偿还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按约定月息3分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时止,被告赵鹏飞、张晓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米某介绍,2014年4月21日丁新庄因生意需要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由赵鹏飞、张晓涛作担保,口头约定月息3分,还款日期至2016年12月31日,立有借据。后经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丁新庄辩称,借款属实,但利息是多少我不知道。被告赵鹏飞、张晓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的借据,因被告丁新庄对该���据中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保证人、证明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应予认定;关于原告要求的借款利息,因有证人米某当庭证明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元月息4分,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原告要求的按元月息3分计算利息的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新庄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董运合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被告丁新庄到期不能付清上述借��,由二被告赵鹏飞、张晓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董运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三被告丁新庄、赵鹏飞、张晓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