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圣坤与刘志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坤,刘志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829号原告王圣坤,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志高,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坤诉被告刘志高、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圣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圣坤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