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美云与何开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云,何开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94号之一原告:杨美云,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何开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原告杨美云与被告何开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杨美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美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美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审判长 吴艺明审判员 郭 宁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