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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美云与何开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云,何开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94号之一原告:杨美云,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何开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原告杨美云与被告何开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杨美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美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美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审判长  吴艺明审判员  郭 宁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