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林雪芬、农绍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芬,农绍仲,广西马山托尼玩具有限公司,邓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芬,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农绍仲,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广西马山托尼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苏博工业集中区1#标准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6744700-X。法定代表人农绍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小琴,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林雪芬与被执行人农绍仲、广西马山托尼玩具有限公司、邓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绍仲、广西马山托尼玩具有限公司、邓小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雪芬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农绍仲、广西马山托尼玩具有限公司、邓小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且已经依法查封,有一套机械生产设备,另案已经查封,由于处理查封财产也无法覆盖申请人的债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处理被执行人已被法院依法查封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雪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农绍仲、广西马山托尼玩具有限公司、邓小琴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雪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枝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