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克田与朱继伟、李彩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田,朱继伟,李彩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548号原告:郑克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彩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英,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伟,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克田与被告朱继伟、李彩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克田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克田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