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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苑帅帅与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帅帅,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57号原告:苑帅帅,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58号3单元9层西户。法定代表人:袁永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帅帅诉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帅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苑帅帅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