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5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