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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5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