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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奥创克斯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斯尔智能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奥创克斯超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斯尔智能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47号原告:苏州奥创克斯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庄工业园西村路6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富斯尔智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185号13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陈高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奥创克斯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斯尔智能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奥创克斯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奥创克斯超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