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帅、穆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帅,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冯帅,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山阴县。被执行人:穆磊,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帅与被执行人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