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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浩丰与杨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浩丰,杨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田浩丰,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杨金辉,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田浩丰申请执行杨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