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浩丰与杨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浩丰,杨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田浩丰,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杨金辉,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田浩丰申请执行杨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此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