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定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亲古镇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亲古镇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定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亲古镇委员会,汉族,住所地定州市李亲古镇委员会申请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亲古镇委员会于2005-4-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