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8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正森、张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森,张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金正森,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德伟,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正森与被执行人张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到位101300元,被执行人张德伟主动履行104700元后,双方就剩余标的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金正森尚有债权人民币206000及剩余利息仍未受偿。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