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永星与姚红保、张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星,姚红保,张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09号申请人侯永星,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姚红保,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中海,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侯永星申请执行姚红保、张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永星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红保限期给付申请人侯永星现金60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57.5元、执行费819元;被执行人张中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协商到底,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81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