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顾军生与乔洪献、丁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生,乔洪献,丁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951号原告顾军生,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9月22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乔洪献,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丁玉海,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顾军生诉被告乔洪献、丁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不能进行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军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再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来新群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