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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章福申请执行成都亿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昌强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义明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义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章福,成都亿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昌强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义明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235-4号申请执行人何章福被执行人成都亿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昌强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明。被执行人四川义明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明。被执行人张义明,何章福申请执行成都亿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昌强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义明康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义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何章福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2446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公司工商登记,查封四川华昌强能投资有限公司、张义明在四川省芦山县林业局的林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