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16号原告:占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告:杨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原告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余道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