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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8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贾祥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祥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829-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陆亚鹏,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真真,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贾祥山,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陆亚鹏、张真真与贾祥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陆亚鹏、张真真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对贾祥山提供担保的现金4万元进行了扣押。现陆亚鹏、张真真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贾祥山提供担保的现金4万元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陆亚鹏、张真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安磊磊提供担保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贾祥山提供担保的现金4万元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