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钱俊华与被告李中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俊华,李中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3020号原告:钱俊华,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铁物流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岭(曾用名李忠领),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钱俊华与被告李中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俊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中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7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6年二人共同开办阜阳市军工门窗厂,原告出资78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出资购买原告在厂的全部出资份额,双方于2017年4月2日签署《个人欠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向原告支付78000元。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中岭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日,被告李忠领(甲方)与原告钱俊华(乙方)签订《个人欠款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款共计人民币78000元;第二条甲方在2017年5月1日返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78000元。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李忠领并捺指印。后被告未按照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欠款协议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中岭与原告钱俊华签订的《个人欠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投入款78000元,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入款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按实际欠款75000元予以支持。被告李中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中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欠原告钱俊华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8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