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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德信与刘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信,刘树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380号原告:郑德信,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树贤,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郑德信与刘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德信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德信负担。审判员  韩志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