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德信与刘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信,刘树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380号原告:郑德信,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树贤,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郑德信与刘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德信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德信负担。审判员 韩志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