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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新有与王成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有,王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29号原告:牛新有,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外来务工人员,住尉犁县。被告:王成德,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有诉被告王成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新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11.25元,原告已预交311.25元,退还给原告牛新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