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牛新有与王成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有,王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29号原告:牛新有,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外来务工人员,住尉犁县。被告:王成德,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有诉被告王成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新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11.25元,原告已预交311.25元,退还给原告牛新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