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278号原告贾某,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随某,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