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翰红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翰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96号罪犯陈翰红,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翰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6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22年1月3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陈翰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翰红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翰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陈翰红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翰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