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文明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700号罪犯杨文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026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0日、2015年3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杨文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明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文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