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佳与赵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赵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4943号原告邓佳,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臣,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邓佳与被告赵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佳诉称,2016年4月份,被告赵臣从其处购买地板砖、墙砖等材料共计欠货款22900元。2016年10月9日,赵臣还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仍下欠货款17900元未付。后经其长期催要,赵臣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现请求判决被告赵臣偿还货款17900元。被告赵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赵臣从原告邓佳处购买地板砖和墙砖等建筑材料,共计欠货款22900元未付。2016年10月9日,赵臣向邓佳返还货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赵臣欠泰伦斯瓷砖邓佳22900元正货款,于2016年10月9日还款5000元正,至今仍欠泰伦斯瓷砖邓佳现金17900元正货款。2016年11月21日,经邓佳催要,赵臣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返还货款。后因赵臣未按约定偿还货款,原告邓佳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赵臣作为买受人从原告邓佳处购买货物后,应依法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赵臣欠原告邓佳货款17900元未付这一事实,有赵臣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臣拒不返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邓佳要求被告赵臣偿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佳偿还货款1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赵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纪员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