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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23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朱某某 曾用名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6年8月4日 文化程度 初中 户籍所在地 金堂县 住所地 金堂县 前科情况 强制措施 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永雪 ��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 指控事实 2016年4月12日11时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区二期A区31栋1单元8楼3号挡获被告人朱某某,并在该房内查获其所持有的疑似毒品三包,经称量净重11.7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三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建议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人 辩解(辩护)意见 本人上有老下有小,希望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7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11.75克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印章) 审判员 赖万锋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泓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