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珏与沈志水、裘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珏,沈志水,裘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653号原告:王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董正根,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水,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裘小珍,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诉被告安沈志水、裘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珏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949.5元,由原告王珏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