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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诚鑫电子产品经营部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诚鑫电子产品经营部,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诚鑫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业主:刘伟。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路78-80号前进电子市场4号楼1-8-10。委托代理人:李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横路12号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一期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斌,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诚鑫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