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先枝与武国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枝,武国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96号原告:王先枝,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国勇,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枝诉被告武国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枝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国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