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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先枝与武国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枝,武国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96号原告:王先枝,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国勇,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枝诉被告武国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枝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国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