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梁永敢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敢,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455号原告梁永敢,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吴怀波,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盛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魏巨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敢与被告中国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敢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