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贺翠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贺翠连,沈先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责人彭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翠连。原审被告:沈先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翠连、原审被告沈先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其提起上诉后又与被上诉人贺翠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念红审 判 员 张文欢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奕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