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45万元借款及利息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