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宜室宜家商业有限公司、李顺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宜室宜家商业有限公司,李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室宜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路与广州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顺杰,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室宜家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顺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顺杰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