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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1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