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1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