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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11民初677号原告肖××,女,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被告吴×,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原告肖××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晨光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5日,原、被告订婚。答应原告家人好好找工作,认真上班照顾承诺对原告好。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结婚,订婚时承诺对原告好,照顾原告,找工作,担起照顾家的责任的誓言统统没有做到。婚后,被告越来越懒惰,对原告经常口语侮辱,动手打过一次原告,婚后感情慢慢变淡。被告婚后什么也不干,完全依靠原告的打工收入和信用卡贷款来维持家庭的生活。还对原告漠不关心,后发展成天天吵架。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找点什么工作,每天这样怎么生活。但是被告还是我行我素。两人曾经怀有一个小孩,意外流产,流产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月子中,没有得到照顾关心,不到十天就出了月子。被告,还经常在微信中,与多个女性互相发送暧昧的信息。第一次被原告发现,大吵一架,被告答应原告以后在也不会做了,并跪着道歉,原告原谅了被告。但是,时隔半年多,再一次被原告发现,被告还继续跟以前的女性暧昧,联系,甚至变本加厉的发送裸照和淫秽图片,原告对被告完全伤透心。因此原告对被告这样一个对家庭不负责任,对自己不关心,精神出轨的男人失去信心。心灰意冷。无法在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奇瑞QQ轿车一辆,五菱征程面包车一辆,并承担银行卡总透支49938元的一半24969元。另,原,被告无子女。我于2016年9月6日向被告提起诉讼,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以判决书:为据)。判决后被告不思悔改,我行我素。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承担共同债务49938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身份证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4、民生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吴×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9月13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南郊法院以(2016)晋021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登记在原告肖××名下的车牌号为晋B744**的奇瑞QQ小轿车一辆(2013年11月购买,现由原告使用),五菱征程面包车一辆(2014年4月份购买,现由被告使用)。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未予和好,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原告放弃五菱征程面包车的部分财产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人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与被告吴×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奇瑞QQ小轿车(车牌号晋B744**)归原告肖××所有;五菱征程面包车(车牌号晋BGP0**)归被告吴×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晨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泽 来自